17.省直分行营运主管应具有8年以上银行从业经验,5年以上营运管理工作经验,从业期间无重大差错和违规行为。( )

16.省直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 )

15.各级营运主管的营运工作实行垂直管理,营运主管的调任必须经上一级营运管理部同意。( )

14.基层营业机构营运主管、营运副主管分工协作,相互制约。( )

13.基层营业机构营运主管实行双委派,即在委派营运业务经理为营运主管的基础上,分行必须委派一名基层营业机构营运副主管。( )

12.分行主管行长应至少每半年、分行营运管理部高级经理至少每季度牵头组织检查本行会计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并在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11.发生会计印章丢失、被盗等事故,应立即查明原因、逐级上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10.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会计印章,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严禁托人代管,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会计印章。(

9.严禁错用、串用、提前、过期使用或在无真实会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会计印章。( )

8.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