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粮食不可以进行随航熏蒸处理。

有P/Q要求,进境后不再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入境时不要求随附《植物检疫证书》。

装载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且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运输动物产品过境的,应当事先取得《动物过境许可证》。

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均应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

在分卸港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进行船上熏蒸、消毒时,由卸毕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法实施检疫,对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不实施检疫。

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海关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口。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