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进出口商品检验依照或者参照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个月前公布。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海关许可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海关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被称为法定检验。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应当在实施之日公布。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进口食品仅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仍需向消费者支付多倍赔偿金。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公民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可以不予处理。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农业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