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配剂,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原料。

33.核出口专营单位进行核出口时,应当向海关出具核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32.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

31.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30.已经参加过查验的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29.在查验过程中,查验人员可以自由离开正在作业的现场。

28.当天未能实施查验的已派报关单,应当取消派单,下一个工作日(班组)重新派单。

27.现场海关应使用查验自动派单系统随机指派实施查验的人员。采用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实施机检查验的,无需自动派单指定查验人员

26.对需查验的货物,现场海关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实施查验前,以签发《海关查验通知书》等形式,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做好

25.进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方可以办理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