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被派遣的劳动者,只需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可。

生产经营单位对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实习学生无需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必须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委托机构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其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