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清晰标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主要展示版面是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