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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自考】【国际运输与保险】【00100】高频考点(67)

(1).告知义务的种类有哪些?

各国的保险法律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分为以下两类。(1)无限告知义务它是指投保人应主动地将其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重要事项告诉保险人,而不仅限于投保单上所列的内容。(2)询问告知义务它是指投保人只需就投保单上所列出的各项内容进行逐项回答,凡属投保单上所列的事项均视为重要事项。投保人只要如实地回答了投保单上所列出的各项内容,即可认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

(2).简述损失近因的判断标准。

(1)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作用的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同时发生作用,是指无法严格区分不同原因在发生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它们对损失的发生都具有直接的、有效的作用,原则上每一个原因都是损失的近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发生作用的原因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关系: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都是承保风险,则保险公司负损失。赔偿责任。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不保风险时,原则上,保险人要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即承保风险优于不保风险。③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作用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责任时,则要分析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之间的关系:a.两个原因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没有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当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可以划分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部分,而对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当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责任无法划分时,原则上,保险人不负损失赔偿责任。b.两个原因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单独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除外责任优于承保风险。除外责任是指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责任。(2)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作用的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连续发生作用的原因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关系:①前因和后因都是保单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②前因不属保单承保风险,后因是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一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③前因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后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④前因和后因均为保单除外风险,保险人一概不负赔偿责任。(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作用的原因间断发生造成损失。

(3).简述出现超额保险的原因。

(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如投保人过高地估计了财产的价值,或不了解市场行情。(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如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赔偿,或利用超额保险合同进行欺诈,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3)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跌落而发生的。

(4).如果投保人就同一个车辆同时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身险,A公司的保险金额是15万元,B公司的保险金额是25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是20万元,损失额为10万元。请问按照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两家保险公司各应向投保人提供多少的赔款?

A公司的分摊比例=15/(15+25)=3/8;B公司的分摊比例=25/(15+25)=5/8;所以,A公司应承担的赔款额=10×(3/8)=3.75(万元);B公司应承担的赔款额=10(5/8)=6.25(万元)。

(5).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产生于哪些法律关系中?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即财产的所有人对财产具有可保利益;(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收益权或预期收益权;(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管理、维修责任,即财产的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承担有保证责任,即财产的保证人对财产具有可保利益;(5)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法律连带责任;(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投保人投保财产保险,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上述法律关系之一,保险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

(6).简述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

可保利益原则在保险实际业务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1)可以防止变保险合同为du博性合同;(2)可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危险;(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7).简述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应符合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第二,保险金额必须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限度内,即这种可保利益是有限的。第三,当投保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险种时,要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8).简述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的原因。

(1)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对合同双方的诚信要求,特别是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非常严格,高于其他合同对合同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这是由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因此各国的保险法律和实践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2)从理论上讲,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中的普遍应用,是因为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投保人告知的基础上的,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在告知时必须绝对诚实,不能有任何欺骗行为。同理,最大诚信原则也要求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业务过程中,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及投保人对保险的无知诱使投保人购买保险。(3)从实践上来看,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中的普遍应用,是源于海上保险的习惯做法。

(9).我国法律规定,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时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2)保险金额必须在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限度内,即这种可保利益是有限的。(3)当投保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险种时,要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10).简述各国保险法律对超额保险的规定。

(1)对善意的超额保险,其超过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返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2)对恶意的超额保险,凡投保人以此来获得不法利益的,保险合同全部无效。

(11).某批货物由日本进口至我国,由于工作上的疏忽,外贸公司先后以FOB价格和CIF价格两次向A、B两个保险公司投保,向A公司投保金额52000美元,B公司投保54000美元。已知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为56000美元,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6000美元,处理费用500美元,请按比例责任计算两家保险公司应付的保险赔款。

分摊比例:A公司52000/(52000+54000)=49%;B公司54000/(52000+54000)=51%;52000+54000>56000。超额损失共赔损失为6500美元,在A、B两公司之间分摊A公司应赔款6500×49%=3185(美元);B公司应赔款6500×51%=3315(美元)。

(12).简述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产生条件。

具体地讲,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产生于以下法律关系:(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所有权,即财产的所有人对财产具有可保利益;(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收益权或预期收益权;(3)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管理、维修责任,即财产的受托人对委托人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承担有保证责任,即财产的保证人对财产具有可保利益;(5)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法律连带责任;(6)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投保人投保财产保险,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上述法律关系之一,保险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

(13).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1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40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60万元,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如果在这三张保单同时有效的期间内,该保险标的发生了60万元的实际损失,按最大责任分摊法进行损失分摊,甲、乙、丙三个保险人的分摊金额分别是多少?

保险金额的总和是:40+60+20=120(万元)(2分);甲、乙、丙三个保险人的分摊金额是:甲保险人的赔偿金额=40/120×60=20(万元)(2分);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60/120×60=30(万元)(2分);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20/120×60=1O(万元)(2分);

(14).简述发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

出现不足额保险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1)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发生的。(2)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发生的。(3)投保人想节省保险费,或认为自己有能力承担部分损失而自愿承担一部分风险。

(15).简述对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时对追偿金额的限制。

各国保险法律均规定,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的一切法律及合同权益,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由于保险赔偿损失的依据是保险合同,而保险人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因此保险人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同保险人从责任方取得的追偿金额在数量上是不同的。法律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向责任方要求的赔偿金额应以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为限。

(16).某公司对其价值500万美元的财产在A、B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相同的险种,投保金额分别为3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后该财产遭遇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为400万美元。问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多少,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多少?(设对重复保险按比例责任的分摊原则)

解:被保险人可获得4OO万美元的赔偿,其中A公司的赔偿金额=300×400/(300+500)=150(万美元);B公司的赔偿金额=500×400/(500+300)=250(万美元)。

(17).简述可保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即可保利益。保险标的与可保利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又是相互依存、密切相关的。可保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只要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就存在,但如果保 险标的遭受损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承受经济上的损失。

(18).简述损失近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发生作用的原因之间存在的关系。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都是承保风险,则保险公司负损失赔偿责任。(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不保风险时,原则上,保险人要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即承保风险优于不保风险。不保风险是指,既不是保险条款中列举的承保风险,也不属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的风险。(3)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作用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责任时,则要分析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之间的关系:①两个原因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没有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会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当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可以划分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部分,而对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当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责任无法划分时,原则上,保险人不负损失赔偿责任。②两个原因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另一个原因,任何一个原因都不会单独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除外责任优于承保风险。除外责任是指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责任。

(19).简述应用代位追偿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1)代位追偿是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而获得的一项权利,而被保险人在取得了保险赔偿后,其根据法律或合同享有的向责任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自动转移给保险人。(2)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前不得损害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并应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索赔。(3)需要明确的是,责任方依法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同保险赔偿的关系,是不是有了责任方就不需要保险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明确以下两点:①任何责任方承担的责任都是有限的,被保险人只有通过参加保险才能得到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的赔偿。②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绝大多数都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这些灾害事故是没有责任方对其承担责任的,对这些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只有通过参加保险,才能获得损失赔偿。

(20).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共15吨,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自巴西内陆卖方仓库至美国费城的买方仓库为止。后来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的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美国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当时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没有权利凭受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买方有权利凭受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在CIF条件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越过船舷以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失,除了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外,买方也可凭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亦即在CIF条件下,买方可按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所以美国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21).简述发生超额保险的原因。

出现超额保险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如投保人过高地估计了财产的价值,或不了解市场行情。(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如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赔偿,或利用超额保险合同进行欺诈,以牟取不正当的利益。(3)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跌落而发生的。

(22).简述人寿保险可保利益的产生条件。

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产生于下述几种关系中:(1)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具有可保利益。(2)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产生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3)投保人对同自己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具有可保利益。(4)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彼此负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或赡养义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时,相互具有可保利益关系。(5)投保人对与他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人具有可保利益,但投保人以其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时可保利益的大小是受到限制的。

(23).简述可保利益原则与仓至仓条款的关系。

可保利益原则与仓至仓条款的关系是: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一定要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而对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的损失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按照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做出选择,即在损失发生时,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24).简述构成代位追偿的条件。

保险标的损失是否能构成代位追偿,有以下两个条件:(1)损失必须是第三者因疏忽或过失产生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而且第三者对这种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2)第三者的这种损害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中订明的保险责任。

(25).简述我国海运货物罢工险条款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

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 款,包括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两个部分。 (1)罢工险的承保责任。 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 的行动造成货物的直接损失; ①何人的恶意行为造成货物的直接损失; ②避免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及救助 费用。 (2)罢工险的除外责任。 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使用劳动力所致的保险货物 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 的冷藏货物的损失。即任何罢工险所引起的保险货物的间接损失都 是罢工险的除外责任。 中国的罢工险的保险期限同基本险的保险起讫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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