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际财务管理(00208) > 正文内容

东方跨国公司有A、B、C、D四个下属公司,2016年四个公司计税所得额和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为:东方公司母公司的计税所得额为-10

东方跨国公司有A、B、C、D四个下属公司,2016年四个公司计税所得额和所在国的所得税税率为:

东方公司母公司的计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其所在地区的所得税税率为15%。请从税务角度选择成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正确答案】:(1)若A、B、C、D为子公司
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500×33%=165(万美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0×33%=132 (万美元)
C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00×24%=72 (万美元)
D公司和总公司的亏损留作以后年度弥补。
东方跨国公司2006年度合计应纳所得税额=165+132+72=369(万美元)
若A、B、C、D为分公司分公司本身不独立核算,那么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计税所得额都要并入总机构缴纳所得税,其应纳所得税的计算为:
(500+400+300-300-100)×15%=120 (万美元)
企业合并纳税,一是各自之间的亏损可以弥补,二是由于总机构位于低税率地区,汇总纳税可以降低税率,节税249万美元( 369-120=249)
从税务角度,选择成立分公司更合理。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20230611.cn/post/1135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