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济法概论(27873) > 正文内容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履约能力,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已负债累累,根本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履约能力,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已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与其他抗辩权的认定问题。甲公司负有先行交货义务,但其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已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故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题正确选项为D。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20230611.cn/post/12706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