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2017年6月,某供电公司在检查用户用电情况时,发现某宾馆计费的三相四线电能表的表尾铅封有伪造痕迹,且打开该电能表表
【背景材料】2017年6月,某供电公司在检查用户用电情况时,发现某宾馆计费的三相四线电能表的表尾铅封有伪造痕迹,且打开该电能表表尾盖,发现其一相电压虚接,用电检查人员现场判定该用户窃电,取证后立即向该宾馆下达《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并对其中止供电。.该宾馆负责人对供电公司的检查行为不予配合,并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 停电两周后,该宾馆负责人向供电公司递交“恢复供电申请”,并补交了电费,承担了违约使用电费,供电公司即对宾馆恢复了供电。但2017年7月,宾馆以供电公司违约停电给宾馆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供电公司在用电检查时以发现电压虚接,即认为原告窃电,证据不足。被告停止供电的行为违法,原告补交电费和承担违约使用电费的理由是为了恢复用电,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恢复荣誉、退还已承担的违约使用电费,赔偿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题】请从营销稽查角度分析本案例中供电公司行为是否正当,是否能够进行抗诉?
(1)该案中的“宾馆的计费电能表的表尾铅封有伪造痕迹,电能表表尾盒电压虚接”的现象,分别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禁止窃电行为中的“(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鉴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窃电行为,因此认为该宾馆的窃电行为成立。 (2)抗诉理由如下: 1)供电公司依照《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告进行用电检查行为合法有据。 2)被告的“计费电能表的表尾铅封有伪造痕迹,电能表表尾两相电压与电流连接片脱开”的现象,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所规定窃电的表现形式,应认定为窃电行为。 3)供电公司应向法院提交拍摄的原告窃电现场照片、伪造的铅封封印,原告正常月份的用电量电费清单,原告补交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单据等证据。 4)《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虽然原告未在《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上签字认可,但原告补交电费和承担违约使用电费的行为,足以表明原告认可了自己的行为,现在又翻供否认,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