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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甲于3月1日发出要约信函给北京的乙,特别说明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24-08-09合同法(00230)
上海的甲于3月1日发出要约信函给北京的乙,特别说明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乙于3月11日发出承诺,合同则不成立
B、若乙于3月10日发出承诺信函,于3月11日到甲处,合同仍然成立
C、若乙于3月7日以特快邮件发出承诺,但因投递人的过失于3月12日到达甲处,对此甲未予任何回复,则合同不成立
D、若乙于3月7日发出承诺,于3月9日到甲处,但甲因外出3月15日才看到,则合同不成立
【正确答案】:A
【题目解析】: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同时又是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间。受要约人在该期间内进行承诺,并使承诺文件于该期间内到达要约人处的,承诺有效。要约效力存续期间的确定规则是:要约中确定要约效力存续期间的,以确定期间为要约效力存续期间;要约中未确定要约效力存续期间的,分别按不同情形确定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具体情形如下:
(1)以对话方式为要约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要约自发出后未被即时承诺即消灭。
(2)以非对话方式为要约的,应按照要约内容和性质确定一个合理期间。该合理期间应由三个阶段的期间构成:一是要约文件从发出到到达受要约人之处所需的必要时间;二是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合理的考虑时间;三是承诺文件从发出到到达要约人之处所需的必要时间。所谓“必要时间”,应视实际使用的交通工具和运送方法通常所需的时间而定。严格地说,第一阶段的时间并非要约效力荏续时间,因为此2要约尚未生效,这样做是为了计算上的方便。
要约以邮政信件或电报发出的,上述第一阶段的时间自信件记载的日期或电报交发的日期起算;信件未记载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效力存续期间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换言之,该合理期间由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时间构成。p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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