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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6年3月,顾某为普通合伙人,丁某为有限合伙人。20×7年3月,潘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公司

甲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于20×6年3月,顾某为普通合伙人,丁某为有限合伙人。20×7年3月,潘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公司从潘某处借款800万元。20×8年5月,甲的合伙人变更为乙公司(普通合伙人)和丙公司(有限合伙人),同时,顾某和丁某退休。后因甲迟迟不归还800万元借款及利息,潘某提起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顾某作为甲公司普通合伙人,对该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丁某作为原有限合伙人已经退休,不再承担该项债务责任
C、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新普通合伙人,应当对该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该项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顾某作为甲公司普通合伙人,对该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选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丁某作为原有限合伙人,以其退伙时从甲公司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公司应当对该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选项正确,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公司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该项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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