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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该两年的期间属于什么性质?( )

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该两年的期间属于什么性质?( )
A、诉讼时效
B、除斥期间
C、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D、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正确答案】:D
【题目解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定义及其特性。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而言之,它是针对请求权的一种时间限制。 除斥期间,又称为“预定期间”或“不变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其特点在于: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而且法院不主动适用。 回到题目中,对于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这个期间既包含了诉讼时效的特点(即债权人在此期间需要行使权利),也包含了除斥期间的特点(即若债权人未在此期间行使权利,将导致其权利的消灭)。 因此,这个两年的期间既属于诉讼时效(因为它涉及到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也属于除斥期间(因为它涉及到债权人权利的消灭)。所以正确答案是D选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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