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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5吨,

2023-11-03税法Ⅰ

甲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5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2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32万元、优质费8万元; (2)提供成本为13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2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130元的不含税价格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100公斤散装药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同类散装药酒的不含税销售价为每公斤120元。 (4)将2吨自产A型白酒用于职工福利,生产成本为2万元;将1吨B型白酒赠送给关系客户,生产成本为1.5万元。上述白酒均已发出, A、B型白酒均为甲企业自制的新型白酒,无同类产品售价。 (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万元。

A.1.67

B.1.76

C.1.37

D.1.85

正确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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