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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作出判决,宣告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书合法送达后,被告人马某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于是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详细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 问题: 本案中死刑复核程序有何错误?

本案中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以下错误: 1.二审判决宣判后,不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不应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不应只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就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的。不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刑诉解释》第350条、第353条的规定,对法律适用不当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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