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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转移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有何区别?

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转移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有何区别?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案件的级别管辖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而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得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规定可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况:(1)提审和报请所谓提审,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管辖权。(2)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推托,必须审理。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实质是一种将案件提上来、放下去管辖的制度,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此外,这种上提下放的案件,可以是上下一级,也可以是上下几级。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某一基层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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