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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公司是一家澳大利亚公司,最近签订了两份进出口合同。一份合同是按CIF悉尼从中国安奇公司进口100台47寸彩色电视机。另一份合

罗斯公司是一家澳大利亚公司,最近签订了两份进出口合同。一份合同是按CIF悉尼从中国安奇公司进口100台47寸彩色电视机。另一份合同是按FOB悉尼出口100台玩具钢琴给中国的乐氏公司。这两份合同既没有签订法律适用条款,也没有管辖权条款。合同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当电视机到达悉尼后,罗斯公司发现是42寸彩色电视机。乐氏公司获悉玩具钢琴在罗斯公司装入集装箱时,有一包遭受损坏,里面装有10台玩具钢琴。问题:(1)在CIF、合同中卖方有哪些义务?(2)指出在《2010通则》下FOB合同风险划分的界限,在第二份合同中,谁应承担10台玩具钢琴被损坏的损失?
【正确答案】:(1)在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包括: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安排货物运输到目的港;进行货物投保;提供商业发票;提交提单、保险单、发票和合同中要求的其他单据。(2)根据《2010通则》,FOB合同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是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发生,FOB的所有权转移是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在事故发生时,风险应该由卖方罗斯公司承担。这意味着罗斯公司要承担损失,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罗斯公司必须另外提交10台玩具钢琴以确保符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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