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考试】【四级(理论知识、专业能力)】【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确立】课本练习题
(1).(2018年11月)2008年1月18日,某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年仅22岁的张某终于实现其蓝天梦,心情无比激动,工作努力。公司出资对张进行专业培训,先后将他送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等单位进行培训,交费172万余元。2011年7月24日,张某突然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4天后,航空公司出具书面复函,认为张某提出的辞职原因及理由不充分,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此后,双方协商数次,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未安排张某飞行任务。8月25日后,张某再未上班。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张某单方面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培训费,损失共计350余万元。宝桥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递交辞职报告于1个月后正式离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航空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用的请求合情合法。张某被判赔违约金154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转出张某的飞行档案。 请用所学知识评析该案例。(18分)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154万元是这样计算的:因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务期限为38年,现已服务4年,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34年,即按总培训费用172万余元除以38年再乘以34年等于154万元。
(2).(2016年5月)简述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关注哪些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①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4分)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4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分) 当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在续订第二次劳动合同时,就必须考虑到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所拥有的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前述订立劳动合同次数中的“第一次”的起算时间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即2008年1月1日后。(4分)
(3).(2018年5月)某公司10月招聘员工,明确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并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个人情况表,如有隐瞒,一经发现立即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与王某是中学同学,赵某大专未毕业,但托人领取了某大专的毕业证;王某是本科毕业,她们同时被单位录用。该单位与她们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是四年,试用期半年。两人在试用期工作都很认真。 次年2月,单位发现赵某的大专毕业证是伪造的,要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声称自己已怀孕,并持有医院证明,单位并不理会,解除了赵某的劳动合同。同月,王某经常出现呕吐、恶心、全身不适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妊娠反应”。王某持医院开具的证明到单位请假。 单位认为王某在应聘时没有如实填写个人情况登记表,隐瞒了自己怀孕的事实,欺骗了单位,也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3月,赵桌和王某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问该单位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为什么?(18分)
(1)本案是一起关于试用期怀孕女工特殊保护的劳动争议。(2分) (2)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单位和赵某、王某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试用期是合法的。(3分) (3)我国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在试用期满后不再适用。本案中,赵某的学历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分) (4)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3分) (5)王某在试用期内才出现妊娠反应,并经医院证明,在招聘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或者根本就没有怀孕,因而不能认为是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单位,所以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3分) (6)综上所述,该单位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应撤销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决定。(4分)
(4).(2016年11月)2004年初,张某应聘到ABC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协议。双方约定了张某在服务期内不得以任何借口离开公司;如因私脱离公司,应按其本人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此后,ABC公司为张某办理了人才引进等相关手续,并支付招聘服务费8000元。 2005年2月1日,张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未获得批准。此后张某一直工作至2005年7月2日,ABC公司支付其工资至7月底。2005年8月,张某向公司递交了请假条,就一直未上班。ABC公司多次通知其上班未果,于2005年9月1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260元,赔偿损失8万元,并返还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中张某个人应承担的部分。 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剖析?
(1)本案是一起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以及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金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返还。(4分) (2)张某在ABC公司未予批准辞职申请后,继续工作5个月,应视为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张某无正当理由不上班属于旷工性质。(4分) (3)ABC公司依据原协议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6260元,赔偿损失8万元,由于协议已被废止,故不能得到支持。(4分) (4)ABC公司为引进张某支付了代理招聘服务费8000元,由于张某违约,该笔费用已成为ABC公司的损失,张某应予以赔偿。(3分) (5)ABC公司为张某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含公司为其补缴的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张某是受益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应返还给ABC公司。(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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