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需要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的,应当填写《海关稽查调审单》,经双方清点、核对后,由海关稽查人员和被稽查人代表在《海关稽查调审单》

被稽查人所在场所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经被稽查人同意,海关可以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

对被稽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地点、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并由制作人和被稽查人代表签章。

被稽查人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并根据海关要求开放相

被稽查人以外文记录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的,应当在开始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海关一般应在实施稽查3个工作日前,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海关稽查应当由具备稽查执法zi格的人员实施,实施稽查时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海关调查证。

海关稽查应当由具备稽查执法zi格的人员实施,实施稽查时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海关稽查证。

海关稽查时,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物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不一致的,应当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