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 )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不用及时补报。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 )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的“以下”包括本数。

核设施事故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