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财务顾问。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其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采取(

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与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收购完成后对收购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

财务顾问受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文件,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中作出以下哪些承诺: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哪些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