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主管机关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责任而依法进行的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记录以及其

水上交通事故档案的查阅应严格控制,除GONG AN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察部门、海事仲裁委员会、法院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

在水上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打捞、清污、调解等均可作为事故结案的标准。

在确定水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时,除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污染损害、直接经济损失外,运费损失以及合理的营运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

进行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水上交通事故调查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的咨询、分析和鉴定,以听取

水上交通事故的基本要素包括人的因素、船舶因素和货物因素。

海事机关在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情况下,有权禁止其离港。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抽样取证物品;需要退还的,应当及时退还。

对需要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抽样取证清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