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6年5月26日起施行。(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证件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规定或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的规定,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由其上级烟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 )

当事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第37号令)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发现本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可以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任何个人不得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转让给直系近亲属除外。( )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