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损失速报”应在次日内以电报形式拍发。

铁路货车篷布丢失造成货物损失,列发站责任,赔款由沿途各铁路局分摊。

办理赔偿单位应填发“货物损失赔(补)偿通知书”,并加盖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托运人组织装车,收货人组织卸车,货车施封良好,收货人提出货物有损失经承运人确认时,应编制货运记录。

《铁路货物损失处理规则(试行)》是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自备篷布、自备集装箱运输发生损失时不需要编制货运记录,由货主自行处理。

货物损失鉴定书中不能填记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整理、化验等费用)名称、金额等内容。

记录用纸必须按统一顺号连续使用,涉及货物快运的还应在货运记录左上角加盖“货物快运专用”戳记。

货物损失情况特殊,货物鉴定需要延期时,应以查复书或电报说明原因通知有关单位,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货物损失鉴定书只能加盖处理站的货物损失处理专用章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