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输出动物均应实施隔离检疫,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

64.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就近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63.在分卸港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进行船上熏蒸、消毒时,由卸毕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

62.对输入的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疫人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时应当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

61.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

60.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就是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59.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依法实施检疫,对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不实施检疫。

58.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予以没收。

57.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海关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

56.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