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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正确穿(偑)戴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可以穿(偑)戴达到报废期限、影响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功能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2024-01-21供电线路

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公用防护用品,以满足从业人员和外来人员的防护需要,同时可根据需要增配其他必需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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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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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等隐患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和治理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不得安排从业人员在超标环境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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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当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者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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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当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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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有毒有害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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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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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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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范要求开展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应急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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