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千斤顶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164、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163、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

162、千斤顶禁止超载使用,可加长手柄进行操作。

161、使用千斤顶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160、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缆风绳及拖拉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5。

159、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拉伸试验。

158、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将臂杆收回即可起腿。

157、起重作业,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停电作业。

156、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