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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00246】高频考点(40)

(1).简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1)托收的当事人 ①委托人。委托人是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卖方,委托人还是出票人。 ②托收银行。托收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③代收银行。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④付款人。付款人是代收行向其收取货款的人,通常就是买方。付款人还是受票人。 (2)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亦是委托代理关系。

(2).简述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1)构成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上阻碍了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简述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A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货物贸易的标的是有体动产; B技术受让方通常只能取得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而货物贸易双方则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C技术交易时间较长,过程比较复杂; D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4).简述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 特点: (1)发生在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之间。(2)贸易对象为无体的技术。(3)被许可方取得某项技术的独占性或非独占性的实施或使用权利,并所受合同约定的地域和年限的限制。 (4)国际技术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对于技术输入国和输出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关系重大。

(5).简述《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决定》(TRIMs)的主要内容(GATT关贸总协定)。

①TRIMs只适用于货物贸易,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 ②TRIMs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11条第1款相违背的TRIMs.GATT第3条第4款是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GATT第11条第1款是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即严格禁止的投资措施有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 ③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 ④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

(6).简述基金组织贷款的目的。

基金组织的贷款主要有三重目的:(1)它能平稳调整各种经济冲击,帮助成员国避免破坏性的经济调整或主权债务危机;(2)基金组织的项目能够作为媒介帮助成员国从其他贷款人获得其他融资;(3)避免危机。

(7).简述技术贸易管制的主要类型。

(1)国家安全意义上的管制制度,以美国出口管理法为代表。 (2)经济意义上的管制制度,以欧盟竞争法为代表。 (3)民事意义上的管制制度,该类以合同管理为代表。

(8).简述跨境反向收购中的壳公司及意义。

反向收购中合适的壳公司一般是其股票在柜台市场挂牌交易,通常没有主营业务和仅有有限资产,但一直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要求按时进行申报和登记,保持着公众公司的身份,从而具备在证券市场进一步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资格。比较干净的壳公司是那些没有债务和法律纠纷或其他遗留问题的公司。选择这样的壳公司一方面可以降低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获得在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通道。

(9).简述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

(1)按照参加国家的多少,国际税收协定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与多边税收协定。 (2)按适用的税种的不同,可分为关税协定、增值税协定、所得税协定和财产税协定。 (3)按照涉及内容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协定与特定协定两种形式。

(10).根据((OECD}和《UN范本》的规定,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身份如何确认?

(1)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永久性住所,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3)如果其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国籍)所在国的居民。 (4)如果其同时是两个国家的国民,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

(11).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统一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该机制适用于所有的成员方;另一方面,该机制适用于除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外的所有一揽子协议项下的协定,其内容涵盖了WTO协定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 (2)专门性。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条,WTO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简称为DSB),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DSB负责设立专家组、上诉机构并有权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报告的执行、授权报复等。 (3)“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

(12).简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争议的当事人应向中心秘书长提出书面的仲裁申请,内容包括当事人身份、争议事实及其同意根据中心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等。 (2)仲裁庭组成:争议双方可就仲裁庭组成人数、组成方式等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没有就此达成协议,则应在仲裁申请登记后的50天内协商确定独任仲裁员或特定奇数仲裁员及其任命的方式。 (3)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应当适用的程序规则和实体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仅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向秘书长申请撤销裁决: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庭明显超越权限;仲裁庭成员受贿;仲裁严重违反基本程序规则;仲裁裁决未说明其理由。

(13).试述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无论是法律意义的还是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是相同的。从法律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相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背负了沉重的双重税收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税法原则。从经济角度看,国际重复征税造成税负不公,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和交往。 鉴于国际重复征税的上述危害性,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应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和消除。

(14).试述世界银行集团的宗旨及其各分支机构的职能。

(1)世界银行集团是世界最大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对各成员国而言,也是最大的国外借贷机构。其宗旨是:通过提供资金、经济和技术咨询、鼓励国际投资等方式,帮助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为实现上述目标,世界银行集团的三个组织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派遣调查团到借款国调查以及提供技术援助等;国际金融公司在不需要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专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私人生产企业投资;国际开发协会则只对最贫困成员国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长期贷款。

(15).试述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贸发会议的宗旨、职能。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大量稳定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 (2)贸发会议的宗旨和主要职能是:促进国际贸易,特别是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发展;制定有关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问题的原则和政策,并提出付诸实施的计划;审议、推动和开展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领域的各项协作活动;商定多边贸易协定;推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就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谈判;协调各国政府和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有关贸易和发展政策。40年来,贸发会议在推动南北对话和促进南南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6).试述GATS规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例外。

GATS第2条第1款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单从GATS第2条第1款的措辞来看,所设定的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义务。从理论上来讲,国内服务业自由化水平较低的成员无需给予等量回报,其服务提供者就能在那些自由化水平较高的成员享受同样的待遇,GATS取得的自由化成果也因此得以充分的多边化。 但是,这种一般义务的承担并不是绝对的,GATS本身又为其设定了数项重要例外,包括边境贸易例外、经济一体化例外,以及各成员国的“自我豁免”。

(17).试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将国际公法规范按是否调整经济关系分为两类,其中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区别: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非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各类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3)法律渊源不同。前者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后者除了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国际惯例以及各国国内涉外经济立法。

(18).如何理解和管理限制性贸易做法?

(1)限制性贸易做法,实质上是限制竞争的商业做法。就国际技术贸易来讲,主要表现为对技术受让方的限制。由于限制原因、程度和效果等不同,并非所有的限制性贸易做法都是法律禁止的。 (2)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有管理限制性贸易做法的立法、规定。管理标准和目的是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又要阻止对竞争的限制,实际上是利益的平衡。 (3)各国规范限制性贸易做法的立法表现形式不一致。有的国家由竞争法调整,有的国家由反垄断法调整。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都涉及相关内容。

(19).论述:跨境直接发行的特点和主要步骤有哪些?

(1)跨境直接发行的特点包括:较之于存托凭证以及跨境反向收购而言,它是国际证券发行的最直接方式,实现了国际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的直接对接。在直接发行模式下,发行人与境外投资者通常能够建立起直接的法律关系。在国际证券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为股票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构成发行人的股东。在发行人发行的国际证券为债券的情况下,投资者构成发行人的债权人。 (2)跨境直接发行的主要步骤有:①发行与上市前的准备。②尽职调查。③注册登记。④路演。⑤证券发行。⑥上市或交易。

(20).试述《基金协定》的争议解决机制。

(1)会员国之间或会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的争议在基金组织内部解决。《基金协定》将这类争议的裁决权赋予执行董事会。 (2)基金组织与退出基金组织(包括退出特别提款权账户)的会员国之间的争议。基金组织在清算期间与会员国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3)各会员国公民(包括自然人与法人)间及各会员国公民与会员国间因《基金协定》而产生的纠纷基金组织无管辖权。此类争议,由各会员国法院管辖。

(21).试述税收饶让抵免的含义和特征。

税收饶让抵免又称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府(居民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由收入来源地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的一种制度。 特征:(1)税收饶让是以税收抵免为基础和前提的一项特殊抵免制度。 (2)税收饶让抵免是一项国家间的措施,是缔约国之间利益平衡妥协的产物,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 (3)税收饶让抵免的目的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法律性或经济性的国际双重征税,而是居民国配合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其能够真正产生实际的政策效果。 (4)在具体实施中,税收饶让抵免和一般税收抵免也存在较大差别。

(22).试述国际税收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可以说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个方面。 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是缔约国双方国家意志的体现,即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从而实现发展国际经贸交流合作、促进资本流动、鼓励技术引进和人员交往的最终目的。 而国内法也同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以法律形式公之于世,必须要严格遵守。 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如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有对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明确规定,即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税收协定。

(23).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

(24).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南北矛盾的斗争中逐步形成的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始终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

(25).简述GATS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对于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该条明确列举了一成员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六项措施,除非有关措施已在承诺表中列明。这些措施是: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限制服务业务的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用自然人的总数量。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形式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以限制外国股权的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除此之外,一成员在市场准入方面实施的其他限制性措施,只要不是歧视性的,则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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