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2009年3月到某科技软件开发公司上班,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李先生工作积极,但由于刚接触动画设计工作,工

李先生2009年3月到某科技软件开发公司上班,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李先生工作积极,但由于刚接触动画设计工作,工作有些不熟悉,完成不是太好,但考核还是通过了。但公司认为,李先生没有胜任该岗位,于是提出延长试用期一个月的决定。李先生不服,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不予理会。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1)公司做法不合法;(2)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和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不约定试用期,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为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只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该公司在李先生试用期结束后,再次约定试用期,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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