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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泰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其下属申达联营厂工作。1998年12月,该企业转制为华腾公司,但黄某的劳动关系仍在泰杰公司。

黄某与泰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安排在其下属申达联营厂工作。1998年12月,该企业转制为华腾公司,但黄某的劳动关系仍在泰杰公司。2001年4月,泰杰公司向黄某出具退工单,同年5月黄某收到退工单。双方明确从2001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泰杰公司须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对该款项,泰杰公司要求案外人华腾公司从欠其的社会保险费中抵扣支付,但遭华腾公司拒绝,两企业为此发生诉争。期间,黄某未向泰杰公司索要该补偿金,泰杰公司亦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款项。2003年4月23日,黄某以泰杰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4月25日作出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黄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泰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万余元。
问:
(1)如何理解和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P427(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
P427(2)超过仲裁时效正确,依据有关法律解释当事人与用人单位承诺(默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也可以作为债权,通过民事途径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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