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施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包括A、B、C、D、E五个子项目,其

某实施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与甲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包括A、B、C、D、E五个子项目,其中,子项目A包括拆除废弃建筑物和新建工程两部分,拆除废旧建筑物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乙施工单位。受市场行情不景气因素的影响,建设单位于2018年1月20日正式通知甲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缓建尚未施工的子项目D、E,而此前,甲施工单位已按照批准的计划订购了用于子项目D、E的设备,并支付定金300万元。鉴于无法确定复工时间,建设单位2018年2月10日书面通知甲施工单位解除施工合同。
(1)上述事件中,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解除施工合同?说明理由。
(2)对于上述事件,倘若允许解除施工合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施工单位应得到哪些费用补偿?
【正确答案】:(1)不可以解除合同。理由:建设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协商。
(2)甲得到的补偿包括:用于支付订购子项目设备的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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