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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

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哪种看法是正确的?
A、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考点] 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的债务[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本题中江某对罗某的债务即是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因此正确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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