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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2018年12月进入TX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了:员工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

陈某2018年12月进入TX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了:员工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赔偿金。2019年11月11日,陈某接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理由是陈某上班期间曾被保安队长和部门经理累计发现六次人不在岗擅离职守的情况。根据公司章程,安保人员无特殊原因擅离职守超过三次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TX公司并未告知其公司章程,而公司则称其入职时已告知员工。双方分歧较大,11月20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载,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该受理该案?(2分)
(2)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为什么?(8分)
【正确答案】:(1)申请仲裁日期在法定期限内,故委员会应该受理此案。
(2)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所具有的隶属性以及劳动者弱势地位等因素,举证责任既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也适用“谁决定、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陈某提出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龄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TX公司认为陈某擅离职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如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情况属实。如果公司无法举证,则可能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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