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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3 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档案。

3.2.72 实物档案应当按照机动车号牌种类、号牌号码或者档案编号顺序存放。

3.2.71 机动车档案是指实物档案,不包括电子档案。

3.2.70 机动车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 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

3.2.69 办理机动车登记过程中,如发现与进口机动车核查系统比对,信息重复核对的,应当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3.2.68 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发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3.2.67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签注“注册登记日期:”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

3.2.66 临时行驶车号牌应放置在前挡风玻璃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3.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修改了摩托车号牌数量,取消了前号牌。

3.2.64 机动车登记系统内的“所有人姓名或名称”,按照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相应项目载明的内容录入。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