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处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检疫处理情况工作报告。

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开展处理控制和处理效果评价,保证检疫处理效果,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疫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检疫处理任务制 定相应的检疫处理方案,明确检疫处理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 护用品等配置要求,报当地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一类或者多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

检疫处理从业人员必须年满22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检疫处理基本知识,掌握检疫处理操作技能;通过检疫处理人员从

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其它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

海关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 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 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

海关应当定期组织对所辖地区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及其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疫处理单位的检疫处理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

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输入国家(地区)要求,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向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货主或者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