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属个人的,供用电合同必须经供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客户本

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提出重签,原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合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一般为高压三年、低压五年,临时用电一般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装表临时用电可放宽至三年)。各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

供用电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供用电合同签订时,不须加盖骑缝章。

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先与客户协商;协商不成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供用电合同经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可依法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供用电合同管理:指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审批、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档案管理等流程及其相关工作。

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限为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