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乡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员到达被检查单位,与其负责人接洽时,应当自行立正,向对方行举手礼,不用出示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19.乡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员在工作时,应当精神振作,举止端正,姿态良好。

18.北京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

17.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区县

16.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必对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不能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14.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所有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

13.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2.北京市乡镇、街道(园区)专职安全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可以先不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11.北京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配备兼职人员,监督、检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