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变电站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动火单位或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批准且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经本单位

134.动火单位到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调控中心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动火单位和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或工区)实行“双签发”。

133.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可以签发动火工作票。

132.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水平固定放置。

131.禁止把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130.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129.气瓶的存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8.在风力超过5级及下雨雪时,不可室内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127.经单位批准,可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126.经单位批准,可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