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无权再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从业人员自愿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从业人员的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合法的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受委托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只需听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回避全部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后,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