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经办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不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人数应当为单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规定,金融规章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并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