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翰林刷题小程序随堂练习 > 正文内容

【成人自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福建)】【06089-fj】高频考点(11)

(1).试述心理契约的含义及如何管理心理契约。

(1)心理契约是指:写企业在正式的雇佣合同规定的内容外存在的隐含的、非正式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和理解;(2)招聘阶段要正确构建心理契约;(3)员工刚加入组织适应阶段要修正巩固心理契约;(分)(4)员工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后,要注重权变策略,全程管理心理契约;(5)员工归因于企业故意违背心理契约时,引导员工做出正确合理的归因。

(2).心理契约对员工关系管理的作用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1)心理契约的目标是追求员工满意度;(2)心理契约是组织承诺的基础;(3)心理契约影响组织公民行为。

(3).伤亡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有哪些内容?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制度。具体规定:1)伤亡事故的种类: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重在伤害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2)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伤亡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调查报告,伤亡事故调查工作,依事故的伤害程序和人数采取不同的方式,由不同的人员进行。3)伤亡事故的处理

(4).论述影响员工心理健康的因素。

(1)企业软硬环境的设置忽视了员工心理承受度。就硬环境而言,传统的工作环境是纯粹以任务为中心设计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带来高效,但却丢失了人性关怀和互动。钩心斗角、相互猜忌的职场竞争软环境,不仅打破了员工之间的正常竞争与相互合作的局面,而且也给员工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2)企业不重视培训,员工心理压力增加。(3)来自社会环境和家庭应激源增加,企业提供的帮助缺乏。

(5).李某于2011年2月到苍山某加工厂工作,由于该厂属于加工行业,经常隔三差五地要求职工加班赶产量。201 1年8月,该厂接到一订单,需限期交货,厂长再次要求职工加班。在此之前,职工已经连续加班两个星期,每天加班3个小时,觉得身体吃不消的李某向厂长提出不加班,遭到拒绝,李某一气之下,按照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自行离厂。为此,厂方以李某违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对其予以辞退的决定。李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问:加工厂做法是否合法?仲裁委员会如何仲裁该案?

(1)不合法;(2)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李某的主张。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个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很显然,加工厂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以此为由辞退拒绝加班的李某是不合法的。所以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李某的主张。

(6).工资支付的原则?

1)协商同意原则2)平等付酬原则3)紧急支付原则4)依法支付原则。

(7).劳动法对工资的保障都做了哪些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

1)工资处理不受干涉,指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雇员处理其工资的自由。2)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A工资不得扣除B扣除工资的限制C对代扣工资的限制3)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主要包括: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4)破产时工资之优先权。5)工资的诉讼保护。

(8).论述工资保障措施

根据《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执行:①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②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③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④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⑤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性劳动或某些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会清劳动者工资。⑦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列入清偿顺序,首先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①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④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9).孙某为河北省某县农民,在某市打工。2000年12月经人介绍,孙某到某搬家公司作搬 运工人,公司每月支付孙某工资300元,并安排孙某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居住。2001年2 月份,某市劳动保障局在公共场所宣传劳动法,孙某听到宣传,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为每月412元,遂找到公司徐经理,要求增加工资。徐经理不同意,说公司给孙某提 供住处不是免费的,而是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元,发到孙某手里300元,而且公司为 工人提供免费午餐,并给工人统一购买服装,遇到加班加点还按法律规定付给加班加点 费,这些费用加起来孙某的每月收入早已超过412元,公司没有违反当地最低工资的规定。如果孙某不愿意在这儿干,可以到别处去二。 问: (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是否正确?为什么?(2)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徐经理对公司没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表述不正确。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对最低工资应正确计算根据《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劳动保护待遇福利待遇等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徐经理将工作午餐、劳动保护费用、福利待遇计算在最低工资范畴内是错误的。本案中孙某每月只得到300元工资,没有达到当地月工资412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搬家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2)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10).简述工资支付的原则。

(1)协商同意原则;(2)平等付酬原则;1分)(3)紧急支付原则;(4)依法支付原则。(2分()

(11).李某应聘于A公司从事清洁工作,该公司要求李某每日于上午6时至8时到公司从事办公室和卫生间的清洁工作,每小时l0元,工资按月结算支付。由于李某不认识字,所以李某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1:2头做了约定。后来李某在A公司同一座大楼的8公司又找到了一份清洁工作,B公司要求李某每日于下午6时至9时到公司从事清洁工作。A公司在知晓此事后认为李某工作态度不专一,要求李某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问:(1)李某与A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李某在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与8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为什么?(3)A公司在支付李某工资时应注意哪些法律规定?

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合同不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李某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时间与A公司的劳动时间并无。(3)A公司在支付李某工资时应注)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最长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并且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12).简述培训协议的确认的内容。

(1)服务期;(2)违约金及其支付;(3)服务期工资。

(13).小莉去应聘一家心仪已久的公司,可公司要求视力须不低于1.5,小莉让双胞胎妹妹替自己通过了视力测试,小莉也顺利进入了公司。工作过程中,小莉也因为视力的问题有些小小的差错,可也没有大碍。公司在试用期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可公司当时未作任何处理。在试用期过了以后,公司却以工作不合格辞退了小莉。此时小莉则认为,试用期已过,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辞退我。即使要辞退我,那也得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问:(1)小莉的要求是否合理? (2)如果由你来调解此案,你将如何处理?

(1)小莉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她与公司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劳动法》第18条相关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案例中的合同属于用欺骗手段取得,所以自成立之日就是无效的;过错方在小莉,故公司不需补偿她。展开论述

(14).张某于2012年8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即日开始用工,合同期限为l年,其中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lo月31日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每月l800元,试用期满后,经单位考核符合要求即予转正,转正后工资为每月3000元。该劳动合同中还约定,张某如于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内离职,视为主动放弃劳动合同,公司将不予发放薪水。问:(1)该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期限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该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第一个月内离职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1)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该合同期限年,试用期却规定了三个月。(2)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卫资的80%。该合同约定转正后工资为每月3000元,那么试用期的工不应低于2400元。(3)不合法;无论张某于何时离职,只要张某已经为单位出了劳动,单位就应该为其支付制应的劳动报酬。

(15).李先生2009年3月到某科技软件开发公司上班,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李先生工作积极,但由于刚接触动画设计工作,工作有些不熟悉,完成不是太好,但考核还是通过了。但公司认为,李先生没有胜任该岗位,于是提出延长试用期一个月的决定。李先生不服,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不予理会。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1)公司做法不合法;(2)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和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不约定试用期,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为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只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该公司在李先生试用期结束后,再次约定试用期,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16).2002年10月30日小王与其单位的10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到期后,小王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单位未表示异议。11月2日,小王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单位拒绝。请问小王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论述法律依据。

小王的做法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小王签定10年期劳动合同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2年10月30日到期后。小王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该单位未表示异议

(17).劳动合同的种类?

一、按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二、按照产生劳动合同的方式划分:1)录用合同;2)聘用合同;3)借调合同。三、按照用工形式划分:1)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2)兼职劳动合同和非兼职劳动合同;3)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学徒劳动合同。

(18).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1)提议: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或用人方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另一方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称为承诺。2)协商:它的内容必须做到明示,清楚,具体,可行,充分表达双方的意愿和要求,经讨论,研究,相互让步,最后达到一致,要约方的要约经过双方反复提出不同意见,最后在新要约的基础上表示新的承诺,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协商即告结束。3)签约:在认真审阅合同文,确认没有分歧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或者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双方分别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

(19).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一、内容:指劳动关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往往从义务方面表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1)劳动者的主要义务;2)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二、条款:1)法定条款:是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约定条款:主要有: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他事项。

(20).简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资满1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1).某建筑公司欲招收一批劳动合同制工人,岗位是搬砖抬灰的力工。贾某是名年轻妇女, 身强力壮,希望得到这份工作,可是建筑公司却以她是女性为由不予录用。贾某不服, 认为建筑公司这种做法是性别歧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 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录用自己。 问题: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就业的范围是否有限制?某建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就业范围是有所限制的。《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5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我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其主要内容是1)矿山井下2)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也就是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的体力劳动,即8小时工作日,平均消耗能值大于2700千卡/每人,劳动时间率大于77%。在我国,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最累、最重”的体力劳动。3)森林采伐作业、归楞及流放作业。(1分4)建筑业的脚手架组装和拆除作业。5)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6)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7)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四级的作业本案中,建筑公司不录用贾某的行为不属于性别歧规,恰恰是对女性的保护(4分。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女性职工利益的特别关注与保护

(22).2012年7月,22岁的张某在某宾馆招聘中,经过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张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凡是被录用为本宾馆的服务员,不经过公司的批准,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在2015年5月,张某与李某恋爱结婚。宾馆以此为理由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宾馆给张某的通知中写道,鉴于张某的违约,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工资。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试着分析:该宾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3分)为什么?(12分)

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因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其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为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23).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 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劳动服务公司负 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用 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陈某不慎从房顶坠落 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村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陈某住院期间的 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 司对陈采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 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 伤待遇。 问:陈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陈某应以哪个单位作为被申诉人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为什么?

陈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陈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而应以某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4分)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一旦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为主体双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5分)根据以上理论,陈某与研究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陈某不是研究院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陈某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这一事件不能认定陈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陈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3分)陈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因而陈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陈某应以某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劳动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3分)

(24).简述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

(1)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C(2)有权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3)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5).简述劳务派遣的一般性规定。

(1)规定劳务派造工作岗位的范围;(2)深遗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订立劳务派遗协议:(3)强化用工单位责任,明确派造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题目数据由翰林刷题小程序免费提供

扫描二维码免费使用微信小程序搜题/刷题/查看解析。

版权声明:本文由翰林刷题小程序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s://20230611.cn/post/10046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