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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自考】【金融法】【05678】高频考点(57)

(1).试述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含义,还包括在金融市场上,没有任何人拥有任何经济上的特权,没有任何单位拥有任何特殊的地位。(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4)信用原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金融市场是通过信用记录的方式来维持参加者的信用水平的。信用记录维持着市场纪律。

(2).简述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的成立。

(1)存款契约。学理上一般认为,存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具体来看,当银行接受存款并签发存款凭条、存单,或登记存折予以确认时,存款合同才成立。(2)贷款契约。贷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3)结算契约。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契约,通常自银行在客户的开户申请书上确认盖章时起,合同成立。(4)自动提款机交易。从法律性质上说,消费者在自动提款机上取款的交易属于结算账户交易的一种具体形式,即客户指示银行对自己付款。一般认为,当客户输入密码、提款金额后按下自动提款机的确认键时,就对银行发出了“取款”的指令。

(3).甲于2008年1月5日在银行乙填入一张10000元的活期存单,交给储蓄员丙,丙第一次清点后无误,然后交给旁边实习生丁再点,丁点后发现只有9900,遂只开了9900元的存单。甲与丙、丁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问:(1)该储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2)银行在答辩中声称内部文件规定“两次临柜,复核为准”,问该文件的证明效力。

(1)由于甲与银行乙的业务员丙、丁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要约与承诺过程,并且其中无任何违法处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处,而且还有存单作为储蓄合伺成立的证明,因此,该合同是有效成立的。(2)甲作为消费者,有知情权,而“两人临柜,复核为准”只是银行的内部规定,不具有公示公信力,因而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特别是消费者,所以该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存款/储蓄账户

存款/储蓄账户是指存款人以获得利息为目的而开立并存入资金、到期支取本息的账户。

(5).(2006.10,论述36)试述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保证支付责任。

(1)商业银行保证支付存款人取款是无条件的责任,因为这是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不应受到银行作为债务人的条件限制。保证支付同时也是银行信誉的基础。《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法律规定的是“不得拖延”,这与“不得无故拖延”是不同的,“不得拖延”是无条件的,“不得无故拖延”是有条件的。银行保证支付存款的提取款项是无条件的。当然,无条件只限于支付本金和利息,不包括办理其他业务,如办理定期转存、办理存本取息等业务。(2)延期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如果延期支付存款人的取款,银行可能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客户如果起诉银行拖延支付,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时,除了本金、原有的利息外,银行还应支付延期支付的利息,还要承担包括定金在内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6).试述银行与客户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制。

(1)双重调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受到两类法律的调整:金融监管法的调整与民法的调整。契约关系虽然属于民事合同关系,但是金融业是一个受到管制的行业,因此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契约关系除了遵守一般《民法通则》、《合同法》原则外,更要遵守《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金融监管法规的规则。(2)行业惯例的地位。银行业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些行业惯例。行业惯例通常是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一些比较有效率的制度,它虽然与契约自由的原则相悖,但符合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因此法律承认其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有约束作用。对于这样的惯例或格式条款,客户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有学者把这种现象称为“不能用嘴谈判,只能用脚投票”。对于标准合同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格式合同应按照对起草人不利的一面进行解释,以防止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推卸责任。

(7).简述账户实名制的基本要求和意义。

(1)按照我国现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个人账户名称必须与个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企业的账户名称则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2)实名制的意义:实名制有利于保护真正存款人的利益,建立个人信用,同时也便利国家的税收管理、惩治腐败以及洗钱行为。

(8).简述客户的权利。

(1)存款客户要求返还存款的权利;(2)存款客户要求取得利息的权利;(3)知情权。

(9).甲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出现经营困难,于是向乙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贷款协议中约定:乙银行向甲企业提供5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贷款到期时甲企业应无条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因为资金尚未回笼,故甲企业无力返还贷款。乙银行多次讨要未果。3个月后,甲企业的客户向其在乙银行的账户转账支付了70万元的货款。此时,乙银行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当客户欠银行的贷款到期时,如果客户拒不还款,银行可以扣收客户在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中的款项归还贷款。因此,乙银行可以在70万中扣除贷款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乙银行的其他经济损失。

(10).简述银行客户的义务。

(1)借款客户还本付息的义务。(2)诚信的义务。所谓对银行诚实信用,是指客户要以真诚、真实、讲信誉、守信用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开户银行。(3)谨慎的义务。客户在金融活动中,自己也负有谨慎的义务,以防范账户资金被盗或错误付出的风险。

(11).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2).简述账户实名制内容和意义。

账户实名制的内容:(1)个人到银行开立账户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由银行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2)单位开立账户需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正本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账户实名制的意义:实名制有利于保护真正存款人的利益,建立个人信用,同时也便利国家的税收管理、惩治腐败以及洗钱行为。

(13).简述银行对客户的权利。

(1)银行的收费权。(2)银行的抵销权。

(14).某公司生产车间机器急需备用配件,派经理赵某到某银行提取存款购置。该银行工作人员身体不适,又适逢停电,遂以电脑无法运行和生病为由,停止支付,经赵某一个多小时的严正交涉,该行工作人员才办理取款业务。赵某取款后即匆匆赶往配件批发中心,不料该中心已下班,其他同类商店也已关门。当天,该公司因机器出现故障无配件更换而致使车间停产12小时,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该公司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经济损失。试分析该公司要求是否合理。

(1)《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商业银行及时支付存款人本金和利息是无条件的,而该银行却擅自以停电和生病为借口拒绝支付以致拖延支付,这是违法的。(2)法律还规定,银行如果延期支付存款人的取款,银行可能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银行工作人员虽经严正交涉,仍拖延支付存款人取款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这成为赵某未能购到配件的直接原因,银行应赔偿由此而给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15).简述银行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自愿原则。(4)信用原则。

(16).简述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客户对银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借款客户还本付息的义务。借款人负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分别在《商业银行法》第7条和《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专章中均有规定c这也是客户对银行的最主要、最核心的义务。(2)诚信的义务。所谓对银行诚实信用,是指客户要以真诚、真实、讲信誉、守信用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开户银行。(3)谨慎的义务。客户在金融活动中,自己也负有谨慎的义务,以防范账户资金被盗或者错误付出的风险。但是,客户的这一义务是有限度的。

(17).银行的保密义务

银行的保密义务是指银行未经客户明确或暗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客户账户的情况、客户与银行的任何交易或从管理客户账户中所获得的任何有关客户的资料。

(18).简述银行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情形。

(1)银行保密义务的含义。它是指银行未经客户明确或暗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客户账户的情况、客户与银行的任何交易或从管理客户账户中所获得的任何有关客户的资料。银行的保密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形下,银行可以免除保密义务。(2)为储蓄账户保密的例外。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专门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九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查询、冻结和扣划个人储蓄账户。(3)对单位存款账户保密的例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部门、海关、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账户外,国务院还授权一些行政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账户,如外汇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但这些机关不能冻结,也不得扣划单位存款账户。违反对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存款账户保密义务,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3条第l款第3项规定,商业银行应对由此造成的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财产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9).结合实际,试述我国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指银行与客户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公平原则,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3)自愿原则,指当事人意思表示应自愿达成一致。(4)信用原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5)联系中国实际论述。

(20).简述银行客户的权利。

(1)存款客户要求返还存款的权利。存款客户有权要求银行返还与存人时相等数额款项的全部或者部分,这是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2)存款客户要求取得利息的权利。“存款有息”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的存款人权利。存款相当于客户将特定货币资金“贷”给了银行,因此,客户有权取得利息收入。(3)知情权。客户在与银行办理业务前,有权获得银行服务的性质、风险、条件、收费等方面的信息。

(2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2).我国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是怎样确定的?它有哪些品种?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构建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6]316号),建立了我国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机制——“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Shibor的报价计算和信息发布。每个交易日根据各报价银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两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后,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并于11:30对外发布。目前,对社会公布的Shibor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期利率。

(23).简述人民币汇率的标价方法。

我国人民币的汇价采用直接标价法,这种方法是以100或1万或10万外币单位作为标准折算为一定数量的人民币,外币的100、1万或10万单位数字不变,人民币的数额每日调整报出新的汇价。

(24).人民币汇率调整公布当日,彭某因去美国探亲向某银行申购美元,该银行以原人民币外汇牌价办理了售汇业务。彭某回去后获悉人民币汇率已调整,遂向售汇银行交涉,要求补还差价款,遭拒绝后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彭某请求补还差价款的法律依据和处理办法。

(1)法律规定,汇率统一由国家管理,人民币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调整和公布,这一汇率是官方的唯一合法汇率。(2)人民币汇价是通过每天早晨新华社播发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公布的。当日的新牌价一经公布,全国各银行都要按当日的牌价执行,不得擅自变动本银行的外汇牌价。(3)据上述现象,本案售汇银行理应执行当日外汇牌价办理业务,彭某的请求,合理合法,理应补还差价款。

(25).试论商业银行的利率管理权限及我国中央银行对浮动利率浮动幅度的管理方式。

(1)利率权限按照《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第6条,金融机构有权确定以下利率:①浮动利率;②内部资金往来利率;③同业拆借利率;④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⑤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2)浮动利率《商业银行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商业机构,自主经营的关键是利率自主决定权。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对浮动幅度的管理包括三种方式:上下浮动,上限管理,下限管理。①上下浮动。上下浮动指央行确定利率浮动的上下区间。2004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②下限管理。下限管理指央行确定利率浮动的下限,但上不封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10月发布的《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自2005年起,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实行下限控制,为基准利率的0.9倍,上浮幅度不限。③上限管理。上限管理是指央行确定浮动的上限,但下不封底。按照前述《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目前商业银行对个人的人民币存款实行以基准利率为上限的利率下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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