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

海关总署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进口食品仅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仍需向消费者支付多倍赔偿金。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已经加工的植物产品不属须实施检疫的植物产品范围。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其他检疫物”是指除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外的所有应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货物和物品。

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双方商定的检疫要求。

因科学研究需要可以引进动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