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当初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只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复议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总署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