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2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7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工程项目投产试运行应严格按批准的投产方案进行。生产单位应在工程项目试运前和运行中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