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民敬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敬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的,由该人民敬察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人民敬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人民敬察依法使用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敬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人民敬察使用武器造城人员伤亡的,无论伤亡人员是犯罪分子还是无辜人员,都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工安机关或者该

人民敬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嫌疑人伤亡的,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治疗,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工安机关接到人民敬察使用武器造城人员伤亡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人民敬察使用武器造城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工安机关报告,也可以向当地工安机关报告。

犯罪分子已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敬察命令的,人民敬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旦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人民敬察就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