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1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

3.2.80对于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重新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可以不经学

3.2.792016年4月1日起,《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实施,全面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

3.2.78学习驾驶证明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纸质学习驾驶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驶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

3.2.77申请人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前,可以在场地上学习驾驶,但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

3.2.76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预约科目二或者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同时预约科目二、科目三道路

3.2.75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天考试时,应当进行模拟

3.2.7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考场实行验收、监管和评价,按照相关标准向考场收取验收、评价等费

3.2.7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不得参与社会考场经营活动。

3.2.72考场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的,方能用于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