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1社会辅助考试人员可以独立承担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辅助评判工作

3.2.70考试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廉政警示教育、计算机评判系统操作、驾驶技能、考试评判

3.2.69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3.2.68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暂停考试业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

3.2.67车辆管理所应当会同培训主管部门根据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核定培训能力的方法,按照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

3.2.66专职考试员和兼职考试员可以承担全部准驾车型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工作,可以承担与其机动车驾驶证

3.2.65考试员分为民警考试员和非民警考试员。

3.2.64各科目考试结束后,受理岗检查整理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但考生对考试结果无异议的,可以不保存。

3.2.63为提高考试效率,考试后可不断开考试场地计算机管理系统与车辆管理所的专用网络联接。

3.2.62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可以合并进行,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合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