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井出庭应诉。

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工安派出所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工安派出所决定。

工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满6个月无人扣押物品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工安机关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工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

工安机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工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工安机关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