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林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500元,经考核转正后,工资增至

2012年4月,林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500元,经考核转正后,工资增至1000元。一个月后,公司以林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聘,并支付了500元工资。当林某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每月后,向公司提出支付300元的工资差额。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就工资标准已约定在先,且林某在试用期内也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1)公司做法不合法;(2)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无论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还是依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00元每月的实际工资均明显与之相违。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给林某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违法性决定了虽有约在先,但对林某并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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